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
教育部92年11月18日 台軍字第0920167875號函;
教育部93年5月24日 台軍字第0930065836號函修訂
教育部96年1月31日 台軍字第0960000952號函修訂
一、教育部(以下稱本部) 為保障學生校外教學租用車輛安全,特訂定本注意事項。
二、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,應慎選信譽良好之旅行社或遊覽車公司、客運公司。
三、學校應直接租用車輛,不宜假手他人(如家長會等),並掌握租車品質,確保車輛安全。

